2.
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房屋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不定期限租賃契約(租賃契約內容不明),檳榔腳段 二小段310地號土地為屋前巷道,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市五」零售市場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 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7.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規定。1.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 2.計畫取得方式:徵收。3.徵收需地機關:屏東市公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 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