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拍賣土地係道路即民族路,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係:內政部核定屏東都市計畫案(44.07.
7.
「道」道 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8.
內營字第877217 6號函規定,計畫取得方式:徵收,徵收需地機關:屏東市公所。
9.
本標雖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惟本標拍賣土地現況均係道路,且使用分 區係道路用地,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土 地共有人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 六、本標拍賣之430地號土地雖有設定地上權,然查無地上權人於430地號土地 上有興建房屋之情事,故本標拍賣,地上權人無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又該地上權非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隨同移轉(不塗銷地上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