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位於集合住宅內,據債權人陳報現為空屋,是否積欠管理費不明,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惟若有其他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 (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且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不點交,請應買人注 意。
7.
40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係擴大屏東都市計畫(60.09.
8.
道路用 地,屬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依法應予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 月30日台
9.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 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其他 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