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系爭569-49地號土地位 於新北市雙溪區芊蓁橋面東方約1.66公里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 語。
3.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順序 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 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