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500,000元之抵押權 予朱○○,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且上開抵押權業經本院110年度基簡字第635 號民事確定判決諭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3.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69-50地號土地位於新 北市雙溪區芊蓁坑橋東方約1.65公里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4.
本件執行標的之114年2月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屬山 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勘估標的位於新北市雙溪區,整體土地市場條件稍 弱,未來發展潛力稍差,市場及學校接近性較弱」等語。
6.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順序 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 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