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1006地號土地查封時,地上有一建物(工寮,門牌號碼為松浦125-1號),建物並未一 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2.
本標1007地號土地查封時,地上有一建物(無門牌),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 自行查明注意。
3.
依地政查封回函表示,本標1006及1007地號土地位於花蓮縣松浦重要普查考古遺址範圍 內,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