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1地號土地上有 一鐵皮屋坐落,部分係空地;3地號土地係空地、水溝;5地號土地係水溝、雜 草;9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10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194地號土地係道路用 地、水溝;
3.
198地號土地係道路用 地、水溝;200地號土地為空地、水溝;205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建物及樹木;21
4.
218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219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部分為空地、雜草;22 6地號上有一間廟宇,部分為空地、果樹。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 請自行查證。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 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 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 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 注意。
7.
本件係均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 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9.
22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 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 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 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