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
3.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查封時,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壯圍鄉新社路56之4號建物後方,現為農地,部 分種植短蔬,部分為稻田。本件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 物,請投標人查明注意,於拍定後不點交。
4.
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丙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