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22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 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5.
322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 六、
6.
322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 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8.
322地號現由第三人吳英木承租使用中,惟係於假扣押 查封後承租,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