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455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紅磚圍牆,部分雜草雜物,松柏數株須鑑界方能得知有無坐落;481地號土地為道路,房屋部分需鑑界方能得知;497地號土地為排水溝或是田埂,需鑑界方能得知;50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中間有圍牆,牆內為空地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道路、排水溝均供公眾通行排水使用,其餘部分均債務人占用,惟因多數需鑑界方能確定,僅執行債務人土地部分。
4.
509地號土地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481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509地號土地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