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至現場,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125─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屋區興福路333巷20號房屋(平房)及其庭院、無屋頂磚房(在藍色屋頂旁)、門牌號碼新屋鄉社子9號(三合院)之藍色屋頂(左護龍部分占有)等建物坐落;125─1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屋區興福路333巷56號及其庭院、車庫等建物坐落,以上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