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界稱41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部分為鐵皮建物坐落; 405地號土地上為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另本件拍賣建物經債務人之家屬在場稱現為債務人等3兄 弟(均為共有人)居住使用,無出租之情。又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均屬都市計劃內之農業區。六、本件拍賣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占用鄰地405-3 地號土地,占用面積1.29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
4.
411地號土地上有台中市政府80建都營字第1452~1455號建築執照套繪在案,請應買人注 意。
5.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
6.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 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 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 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