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雜木草,中間有道路穿越;另據鑑價 報告稱:系爭土地上有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宮廟及古墓,部分為水池、部分 種植果樹、部分雜草雜樹、部分為產業道路。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 明,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3.
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 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 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