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有一水泥建築之廁所坐落、部分有一間二層樓掛有「泰平商店」招 牌之建物(門牌號碼:尖石鄉玉峰村7鄰下文光27號)坐落、部分則為雜樹林。惟 土地上之建物及工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 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 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法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款後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具有 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
12.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