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112年12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荒廢閒置之建物,部 分為雜樹林,據在場鄰居稱建物多年未使用,內有推放廢鐵。於114年3月27日 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土地坐落部分平房及廢棄建物,門牌號碼為永興巷17 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 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3.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 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4.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 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