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陳美華在場,據債務人稱兩建築物相鄰並於中後段有門相通,債務人與其家 屬僅使用68建號建物,69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惟堆滿雜物。
2.
351地號為空地;69建號坐落於256地號,69建號之增建部分(暫編557建號)坐落256地號、3 52地號,並有占用鄰地362地號之情況;68建號坐落於255地號,68之增建部分(暫編556建 號)坐落255地號、253地號,並有占用362地號之情況。
3.
標的69建號屋內部分鋼筋裸露、水泥剝落,屋況維護狀況差,是否為海砂屋仍待專業機構 鑑定。
5.
增建部分即暫編55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 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7.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