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查封時,大坑罟段144-2(現重測後為過港 段641地號)為空地;於113年8月6日至現場履勘時,641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 碼協天路545巷68號及70號門前巷道,另有部分為門牌40號(建物)之門前曬 場,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又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 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641地號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 道路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 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