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78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上有門 牌:和平街56號建物坐落其上,780-1地號為該建物屋前空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 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4.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5.
本標土地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8.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