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下埔段128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及圍牆占用,尚有屋前後空地,建物門 牌為頂埔路一段122號即本件執行標的建物,其出入口即圍牆出入口位於鄰地127地號。依 地政人員勘測後稱:本件執行標的建物增建有二樓陽台、頂樓屋突及鴿舍,均無獨立出入 口。債務人在場引導入建物勘查,並稱建物自住、無出租、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建物油 漆脫落、輕微漏水,木質裝潢部分老舊破損,牆壁天花板部份裂痕,有漏水痕跡,內部堆 置雜物。另依建物登記謄本所示,建物有部份占用127地號;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土地內 有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會同警員入內,據其稱係其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6.
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
7.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8.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 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9.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 證明書等文件。六、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 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10.
本標建物及暫編號建物有一部座落段127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答:無上開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 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13.
經本院函詢警局,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警局訪查附近住戶稱不知本件執行標的無(有)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的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1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