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債務人在場稱:該建物原由其母出租他人使用,但現場遺留物品狀況,租 客似乎已搬走,建物現無人居住為空屋,屋內堆放雜物及廢棄物,大門旁牆壁有壁癌,另 表示現場建物之門牌「3樓之15」為懸掛錯誤,建物門牌確實為3樓之14。
2.
另估價報告書記載整體建物及社區公共環境維護稍差。上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
3.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 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 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