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及據113年11月29日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拍賣建物無人居住。嗣本案會同地政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建物非債務人自住,一樓廚房及三樓部分為增建,屋內堆滿雜物、垃圾,查看門口信箱,拍賣建物似由第三人諶00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2部分為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