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2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占用,據債務人賴○○在場陳稱,編號1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嗣據鑑價報告所示,編號
2.
2土地相連,編號2土地現況為雜物堆放,編號1建物坐落編號1土地上,1樓後方及頂樓為增建,增建部分面積不予測量及鑑估。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就不動產之應有部分進行拍賣,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土地(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建物(土地)一併承買。六、查封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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