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案執行筆錄及另案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68地號土地為道路。債 權人代理人則稱土地公眾通行使用,無分管占用及出租、出借之情形等語。拍 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且供公眾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南投縣埔里鎮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7.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 六、46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 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