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姊)稱債務人已不知去向,現場建物由其家人居住 使用。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12,8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聲請狀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人。
3.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本件拍賣標的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 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5.
建號1021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 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