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 件標的為大溪區仁和三街59號前方巷道。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81年7月13日)之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價購、撥用、市地重劃或 其他相關獎勵方式取得。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又據桃園市政府工務 局114年5月2日桃工用字第1140016340號函所載,該局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就本 件標的尚無查得徵收、協議價購、發放補償費或核准私人及團體投資興辦紀 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尚無公告實施市地重劃紀錄。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