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98年間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房屋為空戶,有增建。
2.
本院113年11月間履勘時,債務人稱標的房屋於921地震後有變形(門關不緊),地磚變形 已修復地板,現不確定有無漏水,經肉眼檢視無明顯漏水壁癌痕跡。現為債務人之子2人居住使 用。附有一地下室汽車位,惟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實際上 停車位使用之有無,其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投標人應查明 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債務人另稱標的房屋為凶宅。
4.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5.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57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6.
債務人稱標的房屋為凶宅,另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該局函覆經查詢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識資訊管理平台,該址無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投標人注意並自 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