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98年間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房屋為空戶,有增建。
3.
本院113年11月間履勘時,債務人稱標的房屋於921地震後有變形(門關不緊),地磚變形 已修復地板,現不確定有無漏水,經肉眼檢視無明顯漏水壁癌痕跡。現為債務人之子2人居住使 用。附有一地下室汽車位,惟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實際上 停車位使用之有無,其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投標人應查明 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債務人另稱標的房屋為凶宅。
7.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8.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57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9.
債務人稱標的房屋為凶宅,另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該局函覆經查詢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識資訊管理平台,該址無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投標人注意並自 行查明。
10.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 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3.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