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32地號為雜林,目視所及無地上物,且無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未臨路。又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