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6月3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系爭不動產上有貨櫃(屋)占 用,所有人不明。
3.
債權人具狀陳報:土地由共有人鍾湯玉嬌出租,土地上之貨櫃(屋)系承租人 所有,承租人不明。
8.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六、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土地上之貨櫃(屋)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55條,或其他優先承買權 之情形,本院於拍定後請債權人於建物上張貼優先承買權之通知公告進行調 查,拍定人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