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到場指 界,360地號土地現況作為防火巷使用,部分受門牌號碼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二 段159巷78號建物佔用。
3.
384地號土地現為道路。402地號土地現為空地。
4.
本件僅拍賣土地,360地號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其上所占用之 建物,非在本件拍賣及點交之範圍,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另
5.
402地號土地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 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 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10.
本件40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又360地號土地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 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 物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