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3年1月23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土地為埔 頂路與仁和七街交叉路口之道路,供人車通行之用,本件查無債務人占有特定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 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 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13桃市都開字第 2344號所載,本標拍賣標的土地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劃(民國81年7月1 3日)道路用地,其公共設施用地欄載有「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 收、價購、撥用、市地重劃或其他相關獎勵方式取得,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工務局」等語,供投標人參考。
7.
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執行,故債務人不受強制執行法債務人不 得應買規定之約束,就拍賣之標的,仍得投標、應買或承受。另依民法第824條 第7項之規定,如買受人為共有人之一,則其餘共有人喪失優先承買之權,如買 受人非共有人之一,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