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無人在場,依外觀所見並無增建。經本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訪查 後,其回函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 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 地)均不點交。
3.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