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土地現係雜草空地。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車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1.3.
4.
之兒童遊樂 場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5.
內營字第877217 67號函規定。(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需地機關:屏東縣車城鄉公所)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