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部分為菜園,部分為空地。 另據債權人陳報,前開農作物係第三人種植。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 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理。
2.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大城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備註:公共設施保留地未 來取得方式未知),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 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