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 落,部分為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無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 出入。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 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大城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