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蔡錦月與其家屬自住使用,惟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債務人蔡錦月與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相關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 六、本件785建號建物為721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另其中部分使 用同段1114地號鄰地共7.29平方公尺,若經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亦有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併予注 意。
8.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 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