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標別2拍賣之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標別2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 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標別2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標別2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 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