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標拍賣土地相連,現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同段64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三民 路52之3號建物坐落,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標拍賣土地均由債務人無償借予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借用期間係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承租門牌號碼三民路52之3號房屋 之期間(目前該房屋之租約係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至121年1月31日止),故 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1017地號及1017-1地號土地均係商業區。1018地號土 地係道路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明定取得方式。
7.
本標拍賣之1017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97/483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亦同 時係地上建物即同段641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故本標拍賣,依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地上權人即阮○○就1017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97/483有優先承買權(司 法院
8.
廳民二字第0109號函結論及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參照)。若優先 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另該地上權非 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隨同移轉(不塗銷地上權登記)。 六、本標拍賣土地上之門牌號碼三民路52之3號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該房 屋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係第三人即阮○○。 拍定後拍定人與該房屋之所有人間就該房屋坐落基地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 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拍賣,如有1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