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崁頂鄉頂安段153地號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協議約定使用 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153地號土地部分面積為通行道路及部分面積 為雜草空地。
2.
本件拍賣崁頂鄉頂安段153-6地號土地全部,該筆土地以崁頂鄉頂安段153 地號土地作為對外通行之道路,該筆土地現為雜木林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本件153地號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 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 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另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就得本件標的一併行使 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 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