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二筆土地於民國92年6月25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
2.
1173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另本件二筆土地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170地號土地為琉球路27─2號後方巷道,1173地號土地為琉球路28號旁既成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且就其他標的無共有權者,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