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8日查封時,無人在場,經詢鄰居表示約二週時間未見債務人回 來,經開鎖入屋檢視房屋近全新,目視無漏水痕跡;另經地政人員測量房屋有增建(如 編號2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另本件標的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於114年8月6日函覆因查訪時無人在場,無法查 得有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