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10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之情形。113年3月25日 測量暨指界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何OO在場,稱其向債務人承租建物第四樓(僅口頭承 租、無書面、未定期),每月租金新台幣2000元;建物二樓由債務人弟弟居住;建物三樓由債 務人自住。目測檢視建物整棟牆壁均有嚴重壁癌,據第三人何OO稱二至三樓樓梯煎、一樓客廳 及廁所均漏水嚴重。另地政人員稱大寮區內坑段732地號土地,位於鳳林三路247巷21號建物 旁,其上有編號3鐵皮建物坐落(無門牌號碼,據第三人何OO稱前由債務人作車庫使用)。114 年4月24日查封暨測量時,編號3建物與編號1建物有一窗戶相通,其內放置貨櫃及雜物(現場均 已斷電)。本件係於查封(112年10月12日)後始由第三人何OO承租使用,依法仍予點交。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惟內坑段732地號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
7.
優先承買:本件內坑段732地號土地上有地上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就內坑段 732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購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地上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編號
8.
3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 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及是否有積欠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