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4年2月19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433地號土地為門牌「大寮區 立德路665巷2號」至「18號」等建物前之道路用地及「665巷16弄」之道路用 地。
7.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 六、上開不動產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 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