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3年9月9日執行期日,在場人陳○○即債務人姪子稱142建號建物1樓係債務人居 住,2樓部分係其興建之鐵皮增建,有獨立出入口,為其居住使用,1樓後方車庫為債務人 使用等語。地政人員稱871地號緊鄰870地號,前有鐵皮小倉庫。在場人陳○○稱鐵皮小倉 庫為其使用,後方一層鐵皮房屋為其父親使用等語。債務人在場稱142建號建物後方有增建 為廚房,有漏水情形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197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 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 據測量成果圖指出,本棟建物總面積為89.67平方公尺,其中約0.18平方公尺使用鄰地(上 水源段855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上開不動產四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 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 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