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履勘時,債務人蔡?婷稱該屋為其與債務人馬嘉良及其小孩自住使 用,並無出租、出借他人,經檢視屋況良好,屋內擺放傢俱、生活用品,除一樓大門附近下大 雨時會漏水外,無其他特殊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218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土地使用分區為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