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年4月7日屨勘時,第三人稱由其與2名子女居住於此,係向債務人之妻借住,未訂立契 約。一樓有1廳1廚1房1衛,二樓有2房,三樓有2房1衛。第三人稱房屋後方因建案施工有傾斜、 牆壁有龜裂情形,頂樓有鐵皮遮陽設施。
7.
債務人是否積欠管理費、積欠之多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 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153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另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拆除之危險。又本件建物按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