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係爭建物係自住,並無出租、出借予他人。檢 視屋況大致良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2229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