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甲標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據在場第三人稱房屋為其所有。本 件甲標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甲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依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 其他費用時,其他各筆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8.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10.
甲標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