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05地號部分空地、數棟建物坐落 (門牌田心17-
4.
17-3號),1407地號部分空地、有建物佔用;一樓後側、雨遮、
5.
三樓、屋突後側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當場稱:房屋有嚴重漏水、壁癌。
6.
債權人於113年12月16日具狀陳報:建物為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
14.
1407地號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5.
1407地號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 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6.
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就其一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對其餘標的,仍應履行繳款義務。 六、本件暫編172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又該建物佔用鄰地29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