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部分為拍賣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道路, 建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 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 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6.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 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7.
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 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 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