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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會同警員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編號1建物有增建,經債權 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本件建物屋內動產均非拍賣範圍,又本件係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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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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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 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據 地政測量成果圖所載,編號2建物部分面積佔用鄰地(鄰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需自行負 擔鄰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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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 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 承受人買受,又本件不動產如因上開之情而非由同一人買受,建物買受人需行負擔基地所有權 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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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