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會同警員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編號1建物有增建,經債權 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本件建物屋內動產均非拍賣範圍,又本件係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 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據